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308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