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家梅 、 李家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李家梅、李家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