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益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未提出釋明雙方當事人間契約約定事項之具體證據無法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經債權人於同年7月20日具狀到院,惟其仍未提出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