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07號
原告 盧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