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王慧津 被告 李靜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9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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