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鄭裕銘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秀慧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是否有委任鄭裕銘為代理人?若有,應於委任狀補蓋章。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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