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 吳采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惠卿曾宜安曾旭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所有權人 曾文雄 所有坐落高雄○○○區○○○段113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