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號
原告 方文道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珊 律師
被告 方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7,350元〔(570.96+396.52)×17,000×44/500=1,447,3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