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李詩聯 被告 江金峯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江金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詩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王凱俐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