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堂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育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3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20,89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