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8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鴻信義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錦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蔦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二、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共計26個月又27天之租金,而證三之租賃契約書第三條則載明「租金每個月為新臺幣2625元整(含稅)」等語。聲請人請求141,072元與上開計算結果顯然有違,請說明不符之原因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請求金額之證據;如請求金額有誤,亦請更正聲請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