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上訴人 余旻霖 即被告
(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旻霖關於竊盜罪、加重竊盜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及毀損罪部分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余旻霖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第二審判決關於竊盜罪、加重竊盜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及毀損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