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告 陳焱榮
陳寶川
號 陳石龍 陳正東 陳瑞濱 陳衍琦 陳錦清 陳忠樹 陳岳宏 原告等人與祭祀公業 陳新發 等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