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瑞豐 上列上訴人黃瑞豐因與被上訴人 銓敘部 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