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呂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