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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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0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健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健偉於民國101年5月5日凌晨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因不滿告訴人 蘇榮貴 駕駛之Z3-775號垃圾車,逆向停放於道路中間,擋住其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出入,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鐵製之雨傘打破垃圾車駕駛座車窗玻璃、毆擊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挫傷、左手前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健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101年8月20日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