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6號
原告 鄭佩怡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蕭雯娟 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曾旭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
法官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信全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