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小字第1746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甲○○、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間因九十八年度基小字第一七四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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