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5號

聲明人 徐耀發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5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徐耀發因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案件,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張永宏

                 法 官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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