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威指定辯護人曾德榮(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107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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