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聲請人 鄭燕琴 上聲請人鄭燕琴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檢附之警局報案證明漏登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請補充載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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