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86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同共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
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當
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38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第71條、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被代位人 林國清 分割其被繼承人之遺產,
惟起訴狀僅以「公同共有人」為被告,未提出被告之姓名、
具體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
載明被告之住居所地址,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之人別,更遑
論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寄發開庭通知之處所。又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共有物)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即繼承
人)必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公同共
有人(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告復
未檢附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本院亦無從確認本件當事人適格。而上開應補正
事項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4月8日橋院嬌108橋簡光字第
863號函知原告應於函到10日內補正,已於109年4月13日
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迄未補正。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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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塗蕙如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
├──┼───────────────────────┤
│1│ 林土益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2│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全部│
││遺產附表、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各被告應繼分比│
││例及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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