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葉宇翔 被告 陳泓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林依蓉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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