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 林徐灑淑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廖宏文 律師被告 黃世堂 (原名: 黃琦文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