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廖美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華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具體載明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押金總金額或請求給付之期間為何。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路○○○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補正起訴狀所載相關證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