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應更正為「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