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仕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72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字第1293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仕維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5日20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2月7日8時30分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住所搜索,扣得毒品吸食器1組,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詹仕維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0
9年度簡字第1235號案件之犯罪事實,其犯罪時間、地點相同,證據中之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單、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025)、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照片等亦均完全相同,顯係同一案件。又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35號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9年7月16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而檢察官就被告詹仕維所涉犯之上開同一犯罪事實,在本院重行起訴,依據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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