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上列被告丁○○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