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16號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債務人 蘇詠惠 債務人 蘇林美華
一、債務人蘇詠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八,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蘇詠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八,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經向蘇詠惠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蘇林美華應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