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中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楊中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94年度發查偵字第85號、95年度偵字第1219號、95年度偵字第1220號)。茲查被告最近一次即民國101年9月8日就診時,仍四肢癱瘓,大小便失禁,有101年9月8日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北分院之診斷證明書在卷。是被告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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