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70號原告 王彩微 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5萬3,8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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