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相對人 劉振耀劉振濱 之繼承人
戴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戴珠與被繼承人劉振濱於民國(下同)82年12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等對聲請人之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劉振濱邀同相對人戴珠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107年10月23日,利率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百分之1點39計算【目前合計為百分之2點18,嗣後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算】,另若有遲延履行之情事者,除應給付上開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被繼承人劉振濱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日仍未清償,嗣被繼承人於108年3月8日死亡,除相對人外其餘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07號民事裁定、被繼承人劉振濱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本院於111年8月11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拍70字第028169號函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分別於111年8月28日、111年9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等有所陳述。另相對人劉振耀就其所繼承之抵押物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揆諸首揭說明,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並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1年度司拍字第70號附表:登記名義人:劉振濱、戴珠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市新港767150.884分之1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1346新港段767地號------------東大路四段277巷17弄4號4樓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4層四層:84.2合計:84.2全部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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