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32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附表(99年度基小字第325號):│├──┬─────┬─────┬─────────────┬──────────┤│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1│43,016元│42,358元│自98年2月3日起│20%│無│││││至清償日止。│││├──┼─────┼─────┼────────┼────┼──────────┤│2│35,266元│35,266元│自97年12月24日起│18.25%│自98年1月25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1.7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