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勝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勝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8551││1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許勝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0599││1月27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
(一)債務人許勝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6日止累計90,932元正未給付,其中79,150元為消費款;11,782元為循環利息(2014/4/30~2015/01/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