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零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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