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444號

上訴人 謝志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志評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