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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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5號
112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沐璇 聲請人 詹連財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