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1ND-0000000│股票│1│1000││││限公司││││││├──┼────────────┼──────────┼────┼───┼────┼───┤│002│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1NX-0000000│股票│1│378││││限公司││││││├──┼────────────┼──────────┼────┼───┼────┼───┤│003│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3NX-0000000│股票│1│142││││限公司││││││├──┼────────────┼──────────┼────┼───┼────┼───┤│004│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5NX-0000000│股票│1│277││││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