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08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蕭慶鈴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07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246、236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以原審量刑不當為由上訴,然被告年紀尚輕,為本件重利犯行,時間不長,並無暴力討債之情形,案發後僅要求收回本金(見被害人警訊之陳述),原審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利,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取得不相當之重利,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罪行等一切情狀,就每次重利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定其執行刑有期徒刑六月,業於理由內敘明,核無不當,檢察官上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