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專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19號),判決如下:
主文林弘專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弘專明知民國100年4月21日分別存入證人 莊明樺 (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臺幣(下同)3萬
8千元、1萬2,400元,非其於同日在基隆市○○街之證人莊明樺居處,與證人莊明樺一同清點幣額為50元、10元之硬幣所存入。詎為使莊明樺脫免所涉上揭案件之罪責,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1年6月27日下午,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在第3偵查庭偵辦證人莊明樺等人上揭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偵訊時,對證人即該案被告 江家萱 (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3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將渠等共同詐騙該案告訴人 黃鵬嘉 所得款項交予證人即該案被告 陳雨萱 (所涉偽造文書、詐欺等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0年4月21日分別存入3萬8千元、1萬2,400元至證人莊明樺上揭帳戶此一於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而虛偽陳述:當日在基隆市○○街之證人莊明樺住處,與證人莊明樺一同清點證人莊明樺之零錢,並由其分別將3萬8千元、1萬2,400元存入證人莊明樺上揭郵局帳戶,復於當日旋即提領現金5萬餘元交與證人莊明樺等虛偽證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莊明樺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江家萱、陳雨萱於宜蘭地檢署101年度偵緝字第24、40、42號詐欺等案件偵查中之證述、宜蘭地檢署101年度偵緝字第24、40、42號詐欺等案件於101年6月27日之偵訊筆錄及結文及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
2紙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偽證之犯行,辯稱:上開3萬8千元、1萬2,400元,確係由伊存入證人莊明樺上揭郵局帳戶,故伊於前揭偵查中所述並無虛偽等語。經查: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前之同法第186條第3款規定:「證人有第181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186條第2項規定:「證人有第181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故除證人已受追訴且判刑確定或執行完畢後,其以證人身分於其他共同被告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程序中到場具結,已無保護自己免受刑事追訴、處罰之必要,應無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定拒絕證言之權利外,如該證人於為證言時,當時或事後有因其陳述在客觀上遭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即不影響於其拒絕證言權之行使,及法官依法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於101年6月27日下午3時35分許,於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在第3偵查庭偵辦證人莊明樺等人上揭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偵查中,於供前具結證述:當日在基隆市○○街之證人莊明樺住處,與證人莊明樺一同清點證人莊明樺之零錢,並由其分別將3萬8千元、1萬2,400元存入證人莊明樺上揭郵局帳戶,復於當日旋即提領現金5萬餘元交與證人莊明樺等語一情,有宜蘭地檢署101年度偵緝字第24、40、42號詐欺等案件於101年6月27日下午3時35分許之檢察官訊問筆錄(見101年度偵緝字第42號卷,第
174至176頁)及被告之證人結文(見101年度偵緝字第42號卷,第177頁)各1份在卷可稽,固堪認定。惟查,參以證人即該案被告陳雨萱於該案101年6月13日偵查中供稱:「劇本」是1本筆記本,內容有寫到要怎麼詐騙案外人即該案告訴人黃鵬嘉,有寫到說在電話中要講什麼,何人要負責講什麼,在電話中要對案外人黃鵬嘉講什麼,每個人說的台詞都不一樣,但都已經寫好在筆記本,該筆記本約3公分厚;伊有看過本案被告林弘專,被告負責開車載證人莊明樺、案外人 任玥潔 從基隆到彰化,伊見過被告1、2次,伊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也在討論詐欺的事情,說類似要如何詐騙案外人黃鵬嘉的事情等語(見101年度偵緝字第42號卷,第154至155頁);證人即該案被告江家萱於該案101年6月13日偵查中供稱:證人莊明樺、案外人任玥潔有跟伊及證人陳雨萱說伊等有殘障手冊,犯案是不會被關,所以就叫伊等盡量做;本案被告林弘專會與伊等一起討論,去山上時被告會負責去影印,類似醫療名冊之明細,就是要給假扮護士的人詐騙被害人的內容資料,伊見過被告可能超過3、4次了等語(見101年度偵緝字第42號卷,第156至157頁),可徵依據上開證人即該案被告陳雨萱、江家萱之供述,客觀上足認被告與證人莊明樺等人共同涉犯上開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之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因之,倘被告與證人莊明樺等人確實共同涉犯上開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則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於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即非無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86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自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之旨。
(三)次查,檢察官於101年6月13日訊問上開證人即該案被告陳雨萱、江家萱後,業可認定被告與證人莊明樺等人共同涉犯上開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已如前述。然檢察官嗣於101年6月27日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到庭作證時,僅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被告朗讀結文後供前具結,未見檢察官踐行此項告知義務,告以被告倘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之旨,遽令被告以證人身分就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證述,有該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份存卷可按(見101年度偵緝字第42號卷,第174至176頁),嗣於101年9月14日始改以該案被告之身分傳喚被告到庭接受訊問,此亦有該日檢察官訊問筆錄1份在卷足佐(見101年度偵緝字第42號卷,第174至176頁)。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本件被告於前述偵查中之具結程序難謂不存瑕疵,為貫徹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應認上開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從而,被告於該案101年6月27日下午3時35分許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內容縱屬虛偽,因與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非得遽以刑法偽證罪之罪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於上揭時、地,就宜蘭地檢署101年度偵緝字第24、40、42號證人莊明樺等人共同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立於證人之地位於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所為之陳述,衡以被告當時或事後有因其陳述在客觀上遭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然檢察官未能踐行告知被告倘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則被告於前述偵查中之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所為之陳述不實,猶與刑法偽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從遽令被告擔負刑法偽證罪責。是本件公訴人所舉證據,均難以證明被告確有偽證之客觀行為,其證明程度仍無法使本院達於可排除合理之懷疑而形成被告有罪之法律上確信之程度,尚不足證明被告有涉犯偽證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