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01號

聲請人 易文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11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15083-8

1

100

002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33818-7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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