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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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7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74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林佳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婉霖游堯益游陳鳳姑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對第三人 謝沿淮 骨科診所之薪資債權,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峻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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