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受刑人THAWEEAPHIRADEESENASAHADSAWAT( 劉興傑 )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共公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HAWEEAPHIRADEESENA SAHADSAWAT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THAWEEAPHIRADEESENA SAHADSAWAT(中文名:劉興傑)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元,由THAWEEAPHIRADEESENA SAHADSAWAT繳納現金具保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THAWEEAPHIRADEESENA SAHADSAWAT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587號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5月7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茲受刑人THAWEEAPHIRADEESENA SAHADSAWAT上揭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公告通知、未按時到場執行、已離開本國國境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南地檢署114年2月11日南檢和癸114執730字第1012號公告、入出境資訊查詢記錄等件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段懿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