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583號
聲 請 人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玉
相 對 人 宏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達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營業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美濃區、
高雄市旗山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
公司商工登記公視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