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2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239號

原告 劉盈君

被告 宋冠節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0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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