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號

聲請人 陳玄武

上列聲請人陳玄武因與相對人 凃宥成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玄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附表票據號碼:CH493652,票載金額新臺幣2萬是否誤載,請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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