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承岱 名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5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31日上午11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承岱名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承岱公司)
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
告乙○○為被告承岱公司積欠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商務卡注意事項、信用卡逾期
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連帶保證書
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