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156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睿妤 即立亞通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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