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邱耀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耀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耀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107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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