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邱耀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耀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耀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107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