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對各債權人每月最低應繳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各債權銀行3個月內之信用卡帳單)。
二、聲請人陳稱為擔保 邱智良 之債務而對合作金庫銀行、台新銀行負有858,000元、423,000元債務部分,請提出保證契約書或相關證明,說明該債務有無擔保或優先權、借貸之原因、總債權金額、借得金額之用途及流向。並陳報聲請人與邱智良之關係及邱智良之身份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可送達之地址。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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